男子捎人回家出车祸后逃跑,法院判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09 13:45) 点击:34 |
某日,孔某出于好意,顺路开车捎王某前往其朋友家。但在行驶过程中,孔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石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孔某在事故现场逃匿。后交警认定孔某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但王某因车祸造成10级伤残,为追回损失,王某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首先,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属于“车上人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王某受伤不在交强险范围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亦载明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条款,故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民法典》中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轻驾驶人侵权责任的事由,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孔某无偿搭载王某系“好意同乘”行为,且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万余元,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元。 事故发生后,他选择了逃离现场,没有及时向警方报告事故,也没有积极协助伤者的救治。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也缺乏了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尊重。这个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我们应该认识到,安全驾驶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责任。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法规,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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