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出资并居住的房屋,登记在婆婆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09 13:46) 点击:29 |
杨女士和吴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置换房屋,为获取贷款及税收方面的好处,将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吴先生的母亲洪某名下,但没有签订代持相关协议,双方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当中。后双方因故离婚,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要求婆婆洪某协助办理过户,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该房产应登记在夫妻一方或是夫妻双方名下。我国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以公示登记为准。因此,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应被认定为登记一方父母所有,而非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即使洪某与杨女士、吴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该约定也仅仅具有债权的效力而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杨女士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属于其与吴先生共同共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且,在杨女士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明确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杨女士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确认,判决驳回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很多人在购房时,容易忽略房产证上所登记的产权人的重要性,误以为只要房屋系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现象较为常见,但也不排除出现上述案例中房屋被登记在夫妻双方之外第三人名下的情况。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他人做嫁衣裳”,夫妻在出资购房时,要将出资者本人姓名登记于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以实现公示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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