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打群架致旁观者死亡,法院判决赔偿!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3 13:06) 点击:34 |
某甲与丁某因宠物狗发生矛盾,随后李某甲和其家人与丁某夫妻发生肢体冲突,邻居向某闻声而出,上前劝架时被四人波及。而外出散步的陈某蒲某夫妻站在附近口头劝说。在五人冲突之中,丁某被他人推倒时将陈某碰倒在地,陈某头部摔伤而死亡。公安机关对参与打架的五人进行行政处罚。陈某家人对打架的五人及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六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向某在陈某倒地之前已退出斗殴,对陈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无证据表明杨某参与斗殴,杨某不承担责任。而丁某是因为四被告的共同行为而碰倒陈某,致使陈某倒地受伤死亡,所以此时的侵权行为不应归责于丁某一人,参与打架的四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丁某夫妻、李某母女四人对陈某家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群殴他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存在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的,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