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娶四个老婆获刑11年!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3 13:42) 点击:36 |
郑女士来到警局报案称,自己被丈夫顾某诈骗了60多万,自己的亲戚也被骗了近百万。经调查,顾某在三年多时间里,与四位女子保持了婚姻或同居关系,生下2儿2女。顾某自称是“银行高管”,通过编造各种理由、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近300多万元。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处顾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案中,顾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顾某虚构自己的身份,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了300多万的财物,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和引起婚姻无效的原因。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重婚的类型 重婚有两种类型: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者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重婚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构成须具备的要件是: 1、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一是重婚,二是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这些行为侵害他人的权利,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权利中的法定义务,构成违法性。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害事实,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侵害对方配偶的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表现为: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造成配偶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亲权或者亲属权等损害;配偶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亲权或者亲属权的损害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损害。 4、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本条规定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违法行为,扩大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适用的弹性,有利于救济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正确的决策。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包括两种,即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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