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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母亲卖房借钱儿子买房被要求签赠,法院如何审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10 13:47)    点击:36

年逾七旬的陈母,为帮助小儿子王乙置换新房,将其名下房屋出售,售房款160万元借给王乙及其配偶黄某,两人共同出具借条。后陈母随大儿子王甲同住,王乙在得知借条被哥哥王甲拿走后,哭诉要求陈母签订打印好的赠与协议,协议约定160万出借款系赠与,同时声明王乙二人会对陈母尽到赡养义务。协议签订后陈母后悔要求撤销该协议内容,但王乙和黄某拒不接受,于是陈母诉至法院。该协议可以撤销吗?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王乙、黄某在年龄、学识、体魄上均远优于陈母,且在签订协议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利用陈母对协议内容毫不知情的情况将其接走,王乙、黄某提出让陈母在已打印好的协议上署名,目的是让母亲将此前借条载明的借款赠与自己,系以不正当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属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此外,王乙系陈母之子,赡养母亲是其法定义务,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不能成为该协议的内容。所以陈母有权要求撤销协议中涉及赠与的内容,法院予以支持。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原告陈母系七十多岁的老年女性,为生育、照顾子女和家庭操劳一生,晚年时孤身一人,本应受到子女特别的关心和照顾。但其子女却在母亲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以情感施压的方式,将与母亲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赠与合同关系,这种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法院依法撤销协议中涉及赠与的内容,有力保障了老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为老人晚年生活的安宁和幸福筑起一道法治屏障,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法官提醒,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父母尽到应尽的生活照顾、精神抚慰等责任,让老人得以在和睦的家庭氛围中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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